□晨报记者 倪 冬 实习生 杨斯淳
9月5日,一名网友在天边论坛上宣布了一则名为 “人肉搜寻――无耻的响马”的帖子:“事件产生在8月14日的16时35分,我在ATM机上取款,之后匆仓促间忘却退卡就分开了。没想到这个无耻的君子随即进入取款 (因距离不到30秒,取款画面还未退出),先查问账户内现金数额prada2012時尚女王新款目錄,而后将卡内钱款2200元悉数取尽。 ”
取款者家人称不知所踪
这名网友认定取款者是一名戴眼镜的男子,除附上照片外,还公布了对方的姓名、住址,并且慎重许诺:“凡提供线索将其抓获的gucci官方網,可取得见义勇为奖金500元人民币”。
昨天,根据帖子中的手机号码,记者接洽上了发帖网友李先生。他说,“人肉搜索”取款者也是无可奈何的措施,警方屡次到这名男子的家中寻人,但其家人宣称他已有1年多未回家了。他认为,对方显明是在瞒哄行踪,无奈之下只得求助网友。
那么,这个从李先生银行卡内取走2200元的人,毕竟算是小偷,仍是获自得外财产呢?李先生在网络论坛发动“人肉搜索”,并且公布了这个人的姓名、照片乃至住址,是否又涉嫌侵略他人名誉权呢?
观点一:涉嫌盗窃?
不少网友认为,李先生卡内的2200元被取走后,取钱的人就是小偷,已涉嫌盗窃。
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培鸿剖析说,依据帖子描写,李先生在ATM机上取款后,急忙间忘记退卡就离开了,取款画面还没退出――也就是说对方不必再次输入密码,直接就能够取钱,因而涉嫌偷盗一说存在争议。
观点二:涉嫌信用卡诈骗?
也有网友认为,取钱的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,他们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主动柜员机(ATM机)上应用的行动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》:“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“冒用他人信誉卡”的情况,形成犯法的,以信用卡欺骗罪查究刑事义务。”
记者查阅材料获悉,信用卡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,起刑点为5000元;根据情节,犯罪嫌疑人将面临5年以下、5到10年、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张培鸿认为,此案的取款人并不存在捡拾信用卡、猜想密码等行为,取款金额也不到5000元coach包包型錄。
观点三:涉嫌非法侵犯?
盗窃和信用卡诈骗都有争议,岂非这个取款人真的“捡了一个皮夹子”?
市民罗先生认为,这名取款人涉嫌非法侵占。对罗先生的分析,张培鸿表现赞成。《刑法》第270条规定,“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”
张培鸿认为,由于李先生忘记取卡,使对方不用输入密码就可直接查询账户并取款,有非法侵占的嫌疑。如果李先生报案后,警方找到这名取款人,对方仍然拒不交出,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
记者查阅资料获悉,《刑法》第270条所说的“数额较大”并不明白规定,个别指5000元。如数额不足5000元,可处以治安处分。
失主应报警不要“人肉”
张培鸿律师以为,李先生有自行初查并向警方供给线索的权力。但假如把对方的姓名、住址等颁布到网上,可能会给对方的家人造成不用要的困扰,究竟其家人是无辜的。《中华国民共跟公民法通则》第101条划定,“公民、法人享著名誉权,国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掩护,制止用凌辱、毁谤等方法侵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”。一个人在被法院裁决有罪之前,他的声誉是受到国度法律维护的。张培鸿认为,这种“人肉搜索”的方式并不妥善,受害人可请求警方考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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